图书馆文献借阅制度
1、可外借图书;书库内的全部图书均可外借,两周内归还。
2、本馆实行借阅(书刊)逾期交滞纳金制度。外借图书超过借阅 期,每册图书每超一天交滞纳金0.10元。
3、读者应在寒、暑假假期内归还的图书,可在开学两周内归还。
4、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,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须由所在部门 出具书面证明,口头说明无效。
5、借出图书若有急需,本馆有权索回。
借阅证的使用规定
1、 图书馆借阅证是读者进入本馆以 及在馆内借阅文献,进行学习活动的有效 证件。读者进入图书馆应随身携带有关证 件,按相关规定使用,并自觉接受工作人 员的检查。
2、 读者借阅证由图书馆流通部按照 有关规定统一发放和管理。
3、 借阅证挂失及补办;
(1) 读者对借阅证要妥善保管,不应随 意乱放。读者借阅证遗失后,应立即到图 书流通部挂失并申请补办手续。挂失前所 有被借图书由借阅证所有人承担责任。
(2) 因条码损坏更换借阅证需交纳工本 费5元;遗失后补办借阅证需交纳工本费 10元。读者补发新证后,如原证找回应立 即将旧证交回办证处。如新旧证同时使 用,从重处以50元以上违规费。
4、 证件有效期及退证;
公共读者借阅证有效期与交纳使用费 的期限一致。到期后若要继续使用,请到 图书流通部办理手续。
读者损坏及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
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,并赔偿原书。超过应还日期,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 的情况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:
(1)丢失图书赔偿标准:
① 赔偿原书:无论中外文图书,全部按每本书5元加工费赔偿;
② 赔偿:
a. 中文图书
199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5倍赔偿;
1990年前出版的:图书价格在3元以内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;3元以上的按原价的6倍赔偿;
b. 外文图书(原版):
199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1990年前出版的:按原价(或40元,指无价格的图书)的20倍赔偿;
赠书:20元的按10倍赔偿;
C.外文图书(影印):同1990年后出版的中文图书。
(1)赔款后,读者又找回原书,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,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滞纳金。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 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。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,追缴逾期滞纳金。
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、污损图书,每损坏一页赔偿0.5元。如损坏严重,必须赔偿原书,并缴纳图书加工 费;无法赔偿原书,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,同时处以5.00元以上违约赔偿金。
读者撕毁书刊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损坏严重者,必须赔偿原书,无法赔偿原书,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, 同时处以10.00元以上违约赔偿金,并通报所在单位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偷窃书刊者,一经发现即处以书价20倍违约赔偿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停止借书权一个月,并收回借阅 证,责令本人写检查,存档备考;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,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 理。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刊携出阅览室者,均按偷书论处。
遇到特殊情况,由图书馆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,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